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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研究成果,以提高我国学术研究之国际地位,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补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为现任国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之教学或研究人员(含参与执行本会专题研究计画,并拟发表该专题研究计画成果之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申请时应由申请人任职之机构备函,检附下列相关资料及文件,于国际学术会议举行日六星期前送达本会:

(一)申请书。

(二)会议之正式名称、学术地位及重要性。

(三)大会正式邀请函及论文被接受发表之证明文件。邀请函及论文接受函未能检具者,应注明补送,但补送期限资料应于会议举行日三星期前寄达本会。

(四)会议日程及地点。

(五)拟发表之论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国际性会议发表者为限)。

(六)申请补助之经费。

(七)未向其它机关申请补助之声明。

(八)申请人最近五年内研究成果之著作目录。

(九)授权本会以各种方式收录、重制及发行该发表之论文,并同意其论文资料得供各界参考之授权书。

申请人已向其它单位申请相同补助者,不得同时向本会重复申请;论文为合著者,每一论文以补助一人发表为限。

四、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限,同一会计年度获补助二次者,于下一会计年度中一年内暂停受理其申请。

五、本会对申请案之审核基准,分为会议地位与重要性、申请人条件及对国内科技发展助益三大类。申请案由本会依审核基准审查,必要时谘询学门召集人意见,经本会核定后补助。

六、担任国际重要学术学会理监事或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编辑委员等特殊职务,必须出席相关会议,而不发表论文者,亦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并得不受第四条「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限」之限制。

七、补助经费为总额补助,其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飞机票。机票费按本会核定之上限金额补助,惟报销时不得超过本会补助之上限。机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前自行垫款购买,以搭乘本国籍之班机为限。

但因故无法搭乘本国籍班机者,应填具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经任职机构首长或授权代理人核定后改搭乘外国籍班机。

(二)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

(三)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四)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及机场服务费)。

(五)保险费(因公赴国外出差人员综合保险金额新台币四佰万元)。

本会以上各项补助费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时先行垫付,俟返国后一个月内,向本会检据报销申请归垫。

八、经费之报销及拨付:

(一)各项补助费用,由受补助人先行垫付,返国后一个月内填报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本会核准公函影本、原始凭证与各项单据正本及外币兑换水单,未办理结汇者,依出国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顺推)台湾银行卖出即期美元参考汇价结算,经任职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如主办会计等审核盖章后,函送本会核销归垫。

(二)报销机票时,应检附机票票根正本或登机证存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列报。

九、重度残障,因行动不便须以轮椅代步出席学术会议者,得补助一名随行看护人员之旅费。其旅费之申请及报销,与出席国际会议申请案一并办理。

十、受补助人应于返国后一个月内向本会提送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之心得报告一份。

十一、出国经费未报销归垫前,本会不受理其出席会议之申请案。

十二、基于推动科技发展,应本会主动邀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之现任教学或研究人员,其补助经费等事项,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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