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阳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辽阳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标准为:居民基数内用水(每月每户9吨)和供暖单位用水每吨1.20元;居民用水超过基数部分每吨1.40元;事业单位用水每吨1.70元;工业用水每吨1.80元;金融、商业用水每吨2.00元;基建用水每吨3.00元;餐饮服务、浴池发廊业用水每吨3.40元;高消费用水每吨6.00元。
以上批复价格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你市在接到本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兑现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市自来水公司在调价后,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