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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2年9月28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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