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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消防局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紧急救护等事项,兼受行政院内政部消防署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课、室、中心,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灾害预防课掌理消防安全设备检查之策划与执行、违反消防法案件处理、防灾教育宣导、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与检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与组训等事项。

二、灾害抢救课掌理灾害防救体系策划与推动、灾害抢救规划管理、救灾资源、消防水源之整备与运用管理及义勇消防人员之编组、训练、管理运用等事项。

三、紧急救护课掌理紧急伤病患救护系统、救护技术、大量伤病患救援协助策划与执行、紧急救护业务规划、督导、考核及卫生医疗机构之联系、协调等事项。

四、教育训练课掌理消防人员教育训练进修及消防教育训练课程教材、教具之编撰、策划与执行等事项。

五、火灾调查课掌理火灾原因之调查、鉴识、统计、分析及火灾证明之核发等事项。

六、行政室掌理研考、文书、公关、法制、印信、采购、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七、救灾救护指挥中心掌理消防勤务之规划、指挥、调度、督导、考核及各项救灾救护服务成果统计与信息业务处理等事项。

第5条 本局置秘书、课长、主任、大队长、副大队长、场长、课员、技士、技佐、分队长、小队长、队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场长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局依辖区特性及业务需要,设消防救灾救护大队三队,大队之下设分队、小队。

前项所需员额,由本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本局设车辆保养场,办理救灾车辆、器材、装备保养及维护事项,其所需员额,由本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或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由秘书代行或代理。秘书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办理。

第12-1条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员之管理,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13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秘书。

四、课长。

五、主任。

六、大队长。

七、其它局长指定人员。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局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14条 下列事项应提局务会议审议: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提请市议会审议之案件。

三、本局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调整事宜。

四、涉及各课、室或所属机关共同关系事项。

五、局长交议事项。

第15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中市政府核定。

第16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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