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紧急救护等事项,兼受行政院内政部消防署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课、室、中心,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灾害预防课掌理消防安全设备检查之策划与执行、违反消防法案件处理、防灾教育宣导、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与检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与组训等事项。
二、灾害抢救课掌理灾害防救体系策划与推动、灾害抢救规划管理、救灾资源、消防水源之整备与运用管理及义勇消防人员之编组、训练、管理运用等事项。
三、紧急救护课掌理紧急伤病患救护系统、救护技术、大量伤病患救援协助策划与执行、紧急救护业务规划、督导、考核及卫生医疗机构之联系、协调等事项。
四、教育训练课掌理消防人员教育训练进修及消防教育训练课程教材、教具之编撰、策划与执行等事项。
五、火灾调查课掌理火灾原因之调查、鉴识、统计、分析及火灾证明之核发等事项。
六、行政室掌理研考、文书、公关、法制、印信、采购、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七、救灾救护指挥中心掌理消防勤务之规划、指挥、调度、督导、考核及各项救灾救护服务成果统计与信息业务处理等事项。
第5条 本局置秘书、课长、主任、大队长、副大队长、场长、课员、技士、技佐、分队长、小队长、队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场长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局依辖区特性及业务需要,设消防救灾救护大队三队,大队之下设分队、小队。
前项所需员额,由本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本局设车辆保养场,办理救灾车辆、器材、装备保养及维护事项,其所需员额,由本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或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由秘书代行或代理。秘书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办理。
第12-1条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员之管理,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13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秘书。
四、课长。
五、主任。
六、大队长。
七、其它局长指定人员。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局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14条 下列事项应提局务会议审议: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提请市议会审议之案件。
三、本局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调整事宜。
四、涉及各课、室或所属机关共同关系事项。
五、局长交议事项。
第15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中市政府核定。
第16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