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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附设医院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国立成功大学医学教育研究及医疗服务之需要,特设置附设医院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并以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收入。

三、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成本支出。

二、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9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0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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