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国立成功大学医学教育研究及医疗服务之需要,特设置附设医院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并以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收入。
三、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成本支出。
二、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9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0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