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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2)条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    (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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