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30109736号函准予备查
一、为使现行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错帐申报制度能充分反映错误发生之原因,俾利本公司管理及维护交易秩序之需要,爰订定本审查作业标准。
二、证券经纪商受理可归责于投资人之错帐,以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及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等三类法人投资机构为限。
三、证券经纪商申报可归责于投资人之错帐,除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计算机传输或书面申报作业外,需另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属可归责于投资人疏失之错帐申报,得不计入证券经纪商错帐申报次数之计算,并排除适用本公司「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错帐及更正账号申报处理作业要点」所订违规处理之规定。
四、证券经纪商申报可归责于投资人之错帐,应检附左列书件向本公司交易部申请审查,申请时限提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五时。
(一)发生原因说明书。
(二)投资人出具之说明书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三)委托书、委托输入回报单、成交回报单及交割凭单等影本。
五、对证券经纪商申报可归责于投资人之错帐,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资人金额达新台币贰仟万元(含)以上之个案,须会请本公司稽核室纳入选案查核范围。
六、本审查作业标准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