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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费场所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实施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有关台北巿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消费场所种类范围及其最低投保金额,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

第3条 依本办法规定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消费场所如下:

┌─┬──────┬─────────────────────┐
  │类│场所类别定义│使用项目例举               │
  │序│      │                     │
  ├─┼──────┼─────────────────────┤
  │一│供集会、表演│戏(剧)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     │
  │ │、社交,且具│观众席面积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场所:体│
  │ │观众席及舞台│育馆(场)、音乐厅、文康中心、社教馆、集会 │
  │ │之场所。  │堂(场)。                 │
  │ │      │                     │
  ├─┼──────┼─────────────────────┤
  │二│供娱乐消费之│视听歌唱场所、观光(视听)理发(理容)场所  │
  │ │场所。   │、观光(视听)按摩场所、三温暖场所、公共浴 │
  │ │      │室(即经济部订颁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之一 │
  │ │      │般浴室业)、舞厅、舞场、酒家、酒店(备有服 │
  │ │      │务生陪侍,依经济部订颁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
  │ │      │表归属酒吧业)、特种咖啡茶室、电子游戏场、 │
  │ │      │录像带(节目带)播映场所。         │
  ├─┼──────┼─────────────────────┤
  │三│总楼地板面积│百货公司、商场、市场(超级市场、零售市场、 │
  │ │五百平方公尺│摊贩集中场)、展览场(馆)、量贩店、批发场  │
  │ │以上,供商品│所(仓储批发、一般批发、农产品批发)、店铺 │
  │ │批发、展售或│、一般零售场所、日常用品零售场所。    │
  │ │商业交易,且│                     │
  │ │使用人替换频│                     │
  │ │率高之场所。│                     │
  ├─┼──────┼─────────────────────┤
  │四│供不特定人餐│酒吧(无服务生陪侍,依经济部订颁公司行号营 │
  │ │饮之场所。 │业项目代码表归属饮酒店业)及总楼地板面积三 │
  │ │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厅、饮食店、一般│
  │ │      │咖啡馆(厅、店)(无服务生陪侍)、饮茶(茶   │
  │ │      │艺馆)(无服务生陪侍)。           │
  ├─┼──────┼─────────────────────┤
  │五│供不特定人休│观光旅馆、旅馆业。            │
  │ │闲住宿之场所│                     │
  │ │。     │                     │
  ├─┼──────┼─────────────────────┤
  │六│供低密度使用│保龄球馆、室内溜冰场、室内游泳池、室内球类│
  │ │人口运动休闲│运动场、室内机械游乐场、室内儿童乐园、保健│
  │ │之场所。  │馆、健身房、健身服务场所(三温暖除外)、室 │
  │ │      │内操练场、撞球场、室内体育场所、儿童及少年│
  │ │      │服务机构、老人文康中心、室内高尔夫球练习场│
  │ │      │、室内钓虾(鱼)场、健身休闲中心、美容瘦身 │
  │ │      │中心、信息休闲场所、K书中心。      │
  ├─┼──────┼─────────────────────┤
  │七│供短期职业训│补习(训练)班、文康机构、才艺班、课后托育 │
  │ │练、各类补习│中心。                  │
  │ │教育及课后辅│                     │
  │ │导之场所。 │                     │
  ├─┼──────┼─────────────────────┤
  │八│供医疗照护之│设有总病床数十床以上或楼地板面积在一千平方│
  │ │场所。   │公尺以上之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及老人长期照护│
  │ │      │机构。                  │
  │ │      │护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属于老人福利机构之长│
  │ │      │期照护机构。               │
  ├─┼──────┼─────────────────────┤
  │九│供身心障碍者│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身心障碍者教养机构(院 │
  │ │教养、医疗、│)、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启智(聪、明)  │
  │ │复健、重建、│学校、盲哑学校、益智学校。        │
  │ │训练、辅导、│                     │
  │ │服务之场所。│                     │
  ├─┼──────┼─────────────────────┤
  │十│儿童及少年照│儿童福利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及少年安│
  │ │护之场所。 │置教养机构、托婴中心。          │
  ├─┼──────┼─────────────────────┤
  │十│供特定人短期│寄宿舍、楼地板面积未达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一│住宿之场所。│。                    │
  │ │      │属于老人福利机构之下列场所:养护机构、安养│
  │ │      │机构、服务机构。             │
  ├─┼──────┼─────────────────────┤
  │十│供制造、分装│化工原料行、矿油行、瓦斯行、爆竹烟火贩卖场│
  │二│、贩卖、储存│、液化石油气分装场、液化石油气容器储存室、│
  │ │公共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场)。       │
  │ │及可燃性高压│加油(气)站、储存石油厂库、天然气加压站。 │
  │ │气体之场所。│                     │
  ├─┼──────┼─────────────────────┤
  │十│其它    │室内(含建物附设一楼地面)营业性停车场。  │
  │三│      │                     │
  └─┴──────┴─────────────────────┘

前项未例举之使用项目,是否属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消费场所有疑义时,由主管机关依场所类别定义认定之 。

第4条 依本办法规定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消费场所,其要保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要保人除有歇业之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终止保险契约。

第5条 依本办法规定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消费场所,以该场所或其经营主体 为一投保单位,每一场所之最低保险金额如下:

一 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三百万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伤亡: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其属室内(含建物附设一楼地面)营业性停车场者,为新台币四百万元。

四 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每年新台币三千四百万元。其属室内(含建物附设一楼地面)营业性停车场者,为新台币三千八百万元。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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