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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政府暨所属各级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案件处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南投县政府府人训字第0930069942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公平处理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奖惩案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县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之处理,悉依本要点及所附标准规定办理,各专业人员奖惩标准表不予适用。

三、凡涉有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依法移付惩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时惩处办理。

四、奖惩案件应根据具体事实,本综核名实不徇私,不舞弊,以奖由下起,惩由上先之原则,并依附标准表规定公平审慎处理。

五、奖励应以主办人员为优先,其余督导、核稿及协办等人员,应视出力程度审慎核给奖励,不得争功诿过。

六、对职责内应办事项除绩效卓著者或经上级考核成绩优异者,得酌予叙奖,一般例行性业务则不得叙奖,以杜浮滥。

七、奖励案件应于事实发生或绩效评定后,于同一年度二个月内办理,如逾期视同放弃不予办理,遇特殊情形并具有正当理由者,以项目方式办理。但惩处案件系因隐匿或涉及刑事责任先行移送法办或先行审查与查询,致超过时限者不在此限,对隐匿责任者并从严加重议处。

八、各机关学校办理奖惩案件如有违法滥用权限,除由本府令饬撤销或变更奖惩外,并分别依规定议处其相关人员。

九、本府所属机关学校办理奖惩案件,首长如并案奖惩者应检齐全案拟议情形报本府,俟首长奖惩经本府核布后,再行办理其余人员奖惩。

十、办理各单位职掌每年应办之例行性业务或机关内部例行性演习、训练系属应办之常训者,不予办理叙奖;办理对外之演习及训练,依办理规模奖度及人数比照办理活动核实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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