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4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的复函》(琼财综函[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非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非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标准为每套80元。
(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和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334号)中第十条房产贷款抵押、典当管理费同时废止。
附表:非住房所有权登记和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