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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连接线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同安区农用地29.602公顷(其中耕地6.1196公顷)、翔安区农用地8.146公顷(其中耕地3.5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丙洲村其它农用地3.87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52公顷、未利用土地0.3507公顷,官浔村水田5.6687公顷、旱地0.1326公顷、园地0.7755公顷、其它农用地3.62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5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879公顷、其它土地1.0427公顷,洪塘头村水田0.2394公顷、其它农用地0.717公顷、其它土地0.3615公顷,潘涂村水田0.0571公顷、其它农用地13.2228公顷、其它土地3.9576公顷,镇集体水田0.0218公顷、其它农用地1.2589公顷、其它土地2.2021公顷,翔安区新店镇井头村水田1.0322公顷、旱地1.0692公顷、园地0.9722公顷、其它农用地0.25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15公顷,琼头村水田1.4001公顷、旱地0.0155公顷、园地0.0997公顷、林地1.4022公顷、其它农用地1.90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054公顷、未利用土地0.1503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52.2004公顷;使用同安区国有其它土地3.2356公顷、翔安区国有其它土地1.99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7.435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厦门同安湾大桥及两端接线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7.748 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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