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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划转的批复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划转的请示》(闽国资产权(2005)183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将福州市医药总公司持有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75%股权(2939.188万股)无偿划转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意见。
  二、请你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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