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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泰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6)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泰州市的请示》(苏政发(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将扬州市代管的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级市划归泰州市代管。
  二、泰州市设立海陵区,以原县级泰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号。
  三、泰州市人民政府驻海陵区府前街26号。
  四、调整后的扬州市;辖广陵、郊区2个区和邗江、宝应2个县,代管仪征、江都、高邮3个县级市。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设置均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增加编制规模的情况下进行,所需经费由代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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