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利用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国产发电设备发展电力工业的四个项目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电力建设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有关单位充分讨论,制定了《利用国内外汇贷款试点电站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另外,为用好这批外汇,控制设备进口,降低工程造价,又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一并印发。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 利用国内外汇贷款试点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国产发电设备发展电力工业的试点工作,使之尽快实施、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1832号文件和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有关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项目利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定向用于采购国产技术成熟、质量保证的发电设备。采购工作和外汇贷款支付,在部试点工作组的指导和监督下运作。由部成套设备局作为设备成套承包单位,并设主项目经理负责专项工作。成套设备局与项目主管电力公司联合对项目所需发电设备进行总承包。设备采购及承包的范围包括主机、辅机、配套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必须进口的管材(详见实施细则,另发),每千瓦设备价格需控制在220美元之内,不足部分要经部主管部门审批后用人民币支付。
?第三条 由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分别作为襄樊、蓟县、苏州三个项目的国内外汇借款人,河北省电力公司作为西柏坡电厂二期的国内外汇借款人,向中国银行借外汇贷款,并按规定负责用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还款。
主机设备按设备合同交货时间和顺序,经部审核列入年度生产计划,其设备款由以上电力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经成套设备局驻厂总代表组审核的制造进度直接支付给发电设备制造厂外汇专项帐户。
除主机外的辅机、配套设备等,由电力公司按工程需要将外汇拨付成套局,由成套局统一购置国内尚不过关和满足不了需要的设备,进口设备单位支付人民币偿付上述四单位用内资购置辅机配套设备部分价款。具体做法按部《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电力公司和制造厂均由国家特批外汇帐户,但不允许结汇,中国银行按批准用汇项目合同支付外汇。
?第四条 上述四个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电力公司和成套局共同组织编制和审定招(议)标文件。经部试点工作组同意后,参照部颁设备招标办法和细则进行招(议)标。定标后,可签订主机设备采购合同并经部审查由成套局加盖鉴证章后生效,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外汇。
?第五条 上述四个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成套局会同电力公司共同组织主要辅机配套设备招(议)标工作,其订货合同由成套局加盖鉴证章生效。所需启动资金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各电力建设项目所需国内尚不过关的辅机配套设备,原则按项目初设审查确定的范围,经部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国外采购。为发挥批量优势,把好技术、价格关,统一由部成套局组织对外洽谈。外贸窗口由成套局与有关电力公司协商确定。
根据各项目年度用汇安排及工程进展情况,由成套局会同需进口设备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进口设备的择优批量订货,以便成套局按合同统一办理支付工作。
?第七条 试点项目设备合同的签订参照部颁合同范本进行,合同价为闭口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调价时要经试点工作组审批。
?第八条 上述四个项目在三大主机、主要配套辅机(56种,见附件)和进口的设备合同签定后,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由电力公司和成套局商定安排其他设备、装置性材料的择优订货,并共同排定用汇资金流,由电力公司提出贷款申请以便中行列入年度信贷规模。
?第九条 四个试点项目中,西柏坡2×300MW主机订货较早,合同条款需按部颁范本进行调整并转换成外汇支付,未订货设备按此办法实施;襄樊4×300MW主机已按定额定向贷款签订的合同,也需转换成外汇支付,未订货的设备按此办法实施;蓟县、苏州主辅机按此办法实施。
?第十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部试点工作组进行协调。
?附件二: 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
为做好利用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国产发电设备,发展电力工业的四个试点项目,在部试点工作组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由部成套设备局(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协调平衡此项外汇,为消化该项外汇,又要控制设备进口和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效益,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1.应急补缺进口设备采购范围包括:辅机、配套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必须进口的管材。凡电力系统建设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均需部审查批准,不得以签订人民币支付合同的方式,逃避对进口设备审查。凡需进口的设备按照设备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范,估计用汇额及用汇日期,由项目主管单位统一报部计划司和部成套设备局,由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办理进口许可证,未经部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可自行组织进口。
2.各项目主管单位按初设审查确定的原则,将已批准进口设备的技术规范书报给成套设备局,由成套局按照批量进口、降低价格的原则,组织对外询价。
3.外贸窗口由成套设备局与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4.部成套局与项目主管单位协商确定参加技术谈判的有关厂家和日期,根据商定的日期由成套局组织有关单位与外商进行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
5.由部成套局组织有关单位就外商报来的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外贸窗口一起对外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商务合同。
6.由部成套局根据合同的交货期,确定用汇金额、日期、报送外汇管理局,上述外汇通过外贸窗口使用,换汇比率为中间价,优惠使用者。
7.有关单位根据外汇使用情况,在开信用证前将配套人民币汇部成套设备局。
8.按本规定组织设备进口的,部电力、水电规划总院统一列入工程概算,并按合同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9.从1997年开始,部将对电力系统建设项目所有进口设备进行审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