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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 提供技术资料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

 

  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

 

  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

 

  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

 

  f.产品说明书;

 

  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 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

 

  3.1汽车产品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3.2申请单元及划分

 

  3.2.1申请单元 同一厂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型号的汽车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

 

  3.2.2同一企业生产的基本型和变型产品,同时申请质量许可证时,视为两个申请单元。对其基本型单元,按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对变型产品申请单元,则只对其与基本型不相同的项目进行检验。

 

  4 检测单位

 

  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按《进出口商品检验试验室认证细则》共同审查、认可,并授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5 检验依据

 

  5.1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以下称“蓝皮书”)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以下简称《分等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2依据《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企业条件评审。

 

  6 产品检验

 

  6.1抽样规定

 

  6.1.1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

 

  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按《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6.1.2抽样数

 

  6.1.2.1汽车及二类、三类底盘(含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微型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抽取4辆。其中,2辆进行装配调整质量检查,2辆进行整车行驶检验。

 

  6.1.2.2汽车用发动机抽取4台。其中,1台进行装配调整质量和清洁度检验,1台进行性能检验,1台进行可靠性检验,1台为备用机。

 

  6.1.2.3总成及零部件抽样数按《分等规定》规定抽取。无《分等规定》的总成、零部件,由检测单位参照已有的《分等规定》确定抽样数,报中汽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6.1.3抽样基数

 

  各抽样对象根据抽样地点,确定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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