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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诏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诏安县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诏政(2005)地17号)和《关于核减诏安县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10-11两个地块用地的请示》(诏政(2005)地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诏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43.83公顷(其中耕地28.62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经核定同意征收诏安县深桥镇港头村集体所有水田0.8公顷,后林村集体所有水田5.8493公顷、旱地5.4107公顷、园地2.6667公顷,西坑村集体所有水田1.9673公顷、旱地1.05公顷、园地9.9833公顷,双港村集体所有水田0.7527公顷、旱地10.6967公顷,庄上村集体所有旱地2.1公顷、园地2.55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8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29.086公顷),不得改作他用。另核减10-11两个地块用地面积17.1734公顷,其中旱地2.5067公顷、园地14.6667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诏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诏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3.83公顷,计入漳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诏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诏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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