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关于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0号)》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22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9号)印发给你们。
  请接此通知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名单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你局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在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 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9号)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