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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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