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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阳市2002年“中巴”改“的士”营运以及2003年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于2002年9月6日发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中巴”客运车辆改为“的士”车营运的函》(筑府报[20002]17号)收悉(该函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交通发展规划,你市在2001年“中改的”已取得经验和成效的基础出上,联系2002年对贵阳市社会客运车辆执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实际,对你市报来《关于2002年“中巴”客运车辆改为“的士”车营运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市社会客运车辆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市在2002年“中巴”改“的士”营运车200辆(其中社会客运100辆,市公交总公司100辆),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底完成。贵阳市2003年的“中改的”工作安排计划要求在一季度前报批。200辆“中巴”车改“的士”车营运后,“的士”车经营期为7年,期满后收回其经营权。对已改的士经营的中巴车线路,交由贵阳市公交总公司投入大公共汽车运行,以确保市民的出行。

  二、贵阳市社会客运车辆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未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1、小公共汽车每年每辆按2662元征收;
  2、出租汽车每年每辆按3461元征收;
  3、微型小公共汽车每年每辆按1210元征收;
  (二)关于1994年拍卖的出租汽车第九年、第十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1、1994年公开拍卖的102辆出租汽车,一次性交纳8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在经营权有效期10年内,第九年、第十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每年每辆按8000元征收。
  2、因车辆未到使用年限(规定捷达、富康、桑塔纳营运7年,夏利6年)而经营权已到终止年限,要求延长经营权使用到车辆报废的,每年每辆按2.2万元征收有偿使用费。
  3、经营权期限内而车辆已到报废年限,要求更新车辆的,必须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效期后两年(第九年、第十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16000元/辆,以及延长期的有偿使用费,延长期有偿使用费每年每辆按2.2万元征收,直到更新车辆报废。
  (三)在确保2002年“中改的”200辆目标计划完成前提下,对在城郊结合部、郊区、新建成居民小区,不能通行大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小公共汽车,从今年起不再进行“中改的”,只作同类车辆更新,也不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车辆更新标准及要求与“中改的”标准和要求一致。
  郊区、城郊结合部、新建居民小区营运的小公共汽车更新后,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1、在经营权有效期内按非拍卖车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
  2、超过经营权有效期的小公共汽车,在车辆更新时一次性每年每辆按1.52万元征收,直至车辆报废。
  (四)社会客运的小公共汽车,在“中改的”中更新为出租汽车后,经营权到期而未到报废年限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一次性每年每辆按2.2万元征收。

  三、2003年度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在2002年第四季度经营资质审验时进行。同时,所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必须按黔府办发[2000]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当地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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