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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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