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省卷烟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平、规范有序和统一的卷烟市场,促进烟草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全省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本地生产的卷烟产品,已经出台的违反国家卷烟经营有关规定的政策要立即废止。
二、全省卷烟生产企业(包括地方卷烟厂)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禁止超计划生产;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向烟草专卖批发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拨、批发销售卷烟。
三、对违反卷烟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抵制,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经贸、工商、技监、烟草等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经贸、工商、技监、烟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