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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凯达格兰文化馆非营利民间团体(NPO/NGO)空间使用管理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供本市原住民非营利民间团体办公处所及加强凯达格兰文化馆(以下简称本馆)之服务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办公处所指本馆十楼非营利与非政府组织(NPO/NGO)空间六个单位为限。

三、申请对象以合法立案之本市原住民(含官方认定之原住民族群及平埔族群)社团、协会及合作社为原则。

四、本馆办公处所为无偿借用,并采上班时间随到随办方式受理借用登记,至空间使用单位额满为止。申请团体应于接到本会核准通知七日内,缴交保证金新台币伍仟元(请以现金、支票或汇款送缴出纳组),逾期视同撤回申请。保证金俟场地使用结束、借用到期不再续租或本馆委外经营管理后,经查场地、物品维护完整,环境清洁完毕后,本会无息退还。

五、申请团体应检具下列数据向本会申请办公处所登记。

(一)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申请切结书(如附件二)。

(三)社团登记证影本乙份(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鉴章)。

(四)申请团体会员名单乙份。

六、借用期间以本会核准之日起一年为原则,并得于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申请续租,不需再另支付保证金;如欲退租于租期届满一个月前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办理之;借用期间如遇本馆委外经营,则由本会主动通知进驻团体办理退租。进驻团体应于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十日内进驻本馆,如未于期限内进驻,本会得撤销其租用资格。

七、因天灾或重大事故,致使办公处所无法使用时,本会无息退还保证金,不负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八、借用本馆办公处所团体除应服从本会及本会所派驻人员之管理监督外,并应遵守本馆管理之规定及下列事项:

(一)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干扰本馆其它楼层及附近住户。

(二)保持室内、外整洁,勿随地吐痰,乱吐槟榔汁,抛弃纸屑或其它杂物。

(三)桌椅及公用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任意移动。

(四)下班时应关妥门窗、水电、冷气等设备,并告知值勤人员。

(五)办公室内不得留宿及设摊营业,不涉及宗教及政党宣传等行为。

九、本馆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日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周一及国定假日休馆。

十、申请核准之借用单位人员进出本馆一律配戴本会提供之识别证,并签到、退以利馆方人员管理。

十一、本馆提供场地及现有之桌椅等设备,不包含文具、影印、电话费及传真等费用;申请团体所携带之各项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负责看管,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十二、倘本会因业务需要,有优先使用场地之权,申请核准之借用单位得经协调后另择期进驻。

十三、进驻团体应妥善维护场地内外公物设备,维持办公场所之整洁及美观,若有毁损或物品短少,申请团体应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保证金支付,保证金不敷支付时,申请团体有全额清偿之责任与义务。

十四、申请团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馆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违反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二)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三)有损及建筑设备、人员安全者。

(四)与原申请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者。

(五)有其它不法之行为者。

十五、申请核准之单位于进驻后,不得以本馆地址作为该团体之地址;若有需要,仅得列为联络处地址。

十六、违反本规定情节重大者,由本会取消使用权,并不得再借用本非营利性空间之场地。

十七、本规定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规定之。

十八、本管理要点自公布尔日施行至本会委外经营管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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