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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鼓浪屿一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建立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拓进取,敢闯敢试,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改革创新,推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关键性和艰巨性的特征,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促进改革创新的强大合力。
  (一)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工作责任制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改革创新工作负总责;市委、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是各项重大改革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重大改革的进度、质量和成效负责;各区、各部门牵头主办的改革项目,区和部门的“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改革项目的提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组织实施等重要环节的把关。
  (二)充分发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制改革的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改革决策。一要认真做好改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要对全局性的综合改革项目加强协调、检查;三要集中力量研究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问题,扎扎实实地抓好有影响的重大改革;四要抓检查督促,特别是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和主办单位要进行检查、督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五要抓总结评估,客观分析、评估列入市改革计划的有关改革项目的实际成效,总结利弊得失,不断提高改革工作水平。

  二、明确程序,规范操作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对各方面利益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必须十分注重改革操作过程中的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
  (一)改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1、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改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的全过程,要注意做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拓宽改革项目的提出和建议渠道。鼓励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改革方案。
  2、重大改革项目统筹确定。各区和各部门提出需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的改革项目,先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再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要明确项目名称,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改革的必要性、目标和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3、特殊改革项目报批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未提出而又确有必要进行改革的事关全局的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改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涉法改革项目事先咨询。凡涉及到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年度改革计划的编制
  1、拟订改革的计划草案。市发展改革委要综合各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改革申请和建议,于每年的11月底前,草拟出全市下一年度改革计划草案,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2、临时追加的改革项目。对于每年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改革项目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设立的改革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后提出改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研究落实。
  3、计划外改革项目。对不列入全市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项目,由各区、各部门党委(组)或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和咨询论证
  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改革计划的改革项目由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牵头单位负责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和组织咨询论证。专业性强的改革项目,牵头单位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
  1、制订改革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参加人员及分工,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工作计划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重大改革方案程序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定要进行公示、听证的改革方案,都必须进行公示和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改革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1、改革方案的批准和备案。列入市改革计划的全市性综合改革和重要的专项改革,方案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未列入市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改革方案的程序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对各牵头部门组织拟订的改革方案,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是否遵照本意见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征求意见必须请专家评审论证的程序。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责成牵头单位改正。
  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利益矛盾突出、意见严重分歧的重大改革,市发展改革委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可再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论证。
  3、涉法改革方案依法审批。根据本市改革创新实际情况,需要变通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方案,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并颁布实施。
  (五)改革创新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革创新方案经批准后,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分工,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1、综合改革的实施原则。全市性的综合改革,一般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先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总结完善后再全面推广。
  2、分级组织实施。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改革项目,由改革方案所明确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区自定的改革方案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报送实施情况。各牵头单位要在改革实施6个月后,将改革的进展情况、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改革的效果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督查,上下联动
  列入市改革计划的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负责。
  对未列入全年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项目,由各区、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面对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新任务和遇到的新问题,我们一定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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