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
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最后确定1660个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同时,根据《商检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验'的规定。今后在检验业务中,对同一种商品,如已有强制性标准规定,则进口、出口商品检验须按同一标准检验。现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发给你们(见附件一),请你们分别组织有关检验人员研究、认真执行。对某些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问题,请提出书面意见,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局,以便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便于汇总,请按问题汇总表(见附件二)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