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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营业特种基金剩余解库及短绌填补注意事项

一、中央政府非营业特种基金(以下简称各基金,包括作业基金及政事型特种基金)剩余解库及短绌填补,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各基金年度预算所列现金解缴国库,应于该管机关岁入分配预算案内,依以前年度剩余部分,于七月份分配,当年度剩余部分,于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缴现,并由基金主管机关切实督促依期解缴。

前项七月份分配解库款,于半年结算时如因发生短绌或估计年度剩余较预算减少时,得报请主管机关审核,转洽商财政部免缴或予以调整,并通知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

财政部于年度进行中,为因应国库调度,必要时得会同行政院主计处及基金主管机关,请业务状况良好基金之管理机构,就其分配预算酌予提前解库。

各基金经行政院核定决算及审计部审定决算之剩余如有增减,应于收到决算书后一周内办理补缴或退还事项。

三、各基金年度预算所列对于国库拨款填补短绌,应于该管机关岁出分配预算案内,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拨现,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详细叙明理由提前分配。

四、各基金年度决算剩余超余部分,作业基金除填补历年短绌径列决算办理外,其余应依法分配缴库,但经行政院核准者,得并入以后年度循预算程序办理分配;政事型特种基金则列入累积剩余处理,必要时由行政院依规定分配缴库。

五、作业基金办理年度决算时,短绌超过预算部分,除拨用未分配剩余及公积者外,其余暂列「待填补短绌」科目,并入以后年度循预算程序办理填补。

六、各基金裁撤时清理预算所列剩余或短绌,办理决算时其超过或短少部分,径依本注意事项所定有关程序办理,审计部审定如有增减时亦同。

七、各基金短绌已由国库编列预算填补者,如实际短绌减少或转短绌为剩余,致全部或部分不需由国库填补者,应不需或减少向国库领用,其已领用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缴回。

八、各基金主办会计、财务及有关人员,应负执行本注意事项各项规定之责。

各基金主管机关未依规定督促依期解库者,财政部得报行政院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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