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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防汛工作汇报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能源系统防汛工作的领导,部以能源电(1989)452号文、办公厅以办政法(1989)247号文分别就防汛工作做了明确分工,现根据此分工,明确以下报告制度,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一、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地方煤矿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等系统的防汛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并于每年汛前(今年在5月25日前)将本系统防汛领导小组、防汛重点、薄弱环节等防汛准备工作书面寄部安全环保司。
  遇有重大汛情,各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全面处理,并报地方防汛主管部门,同时告部安全环保司。

  二、关于水电厂的防汛工作部已以能源电(1989)452号文明确,现重申如下:已建水电厂的防汛由电力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防汛值班室设在调通局。在建水电工程防汛由水电开发司负责。遇有情况及时向部水电防汛领导小组汇报,并抄送部安全环保司。

  三、现将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国汛(1990)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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