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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
  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建设等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评估细则。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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