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现将本部在京直属单位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提前两周报部审批。具体事宜与办公厅新闻处联系。
二、报部申请应正式行文,内容包括:新闻发布会的目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经费来源、经费数额、举办单位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及邀请新闻单位名单等。
三、由办公厅对举办单位的正式申请进行核签,报部审批,并于7天内将结果告申办单位。
四、举办单位在接到部批准件后,应持审核同意的批准件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登记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不得在京举行,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予报道。违者由有关单位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五、新闻发布会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时,在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六、凡符合登记要求的新闻发布会,由举办者填写《在京新闻发布会登记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举办日期的前三天将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联系人,并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也在举办日期的三日前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联系人。
七、新闻发布会应按登记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
八、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九、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十、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