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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察部驻国家教委监察局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监察部监发(1988)54号文件关于派出机构监察对象的规定和监察部关于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将《监察部驻国家教委监察局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印发给你们,以便具体明确国家教委监察局接受监察部委托的监察对象和直接监察对象的职务范围。
  监察部监发(1988)54号文件规定:“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在部门任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为了集中精力做好教委监察局监察对象的工作,有利于发挥国家教委各直属单位监察机构的作用,特制定《监察部驻国家教委监察局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如下:
  一、监察部委托教委监察局的监察对象
  根据监察部监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监察部委托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
  国家语委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校长。

  二、监察局直接监察对象
  委机关各司、局(厅)正、副司局(厅)长(主任);
  国家教委驻国外机构教育参赞、副总领事;
  国家教委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教委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国家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教委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报社、中国教育杂志社、《神州学人》杂志社社长、副社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中国电视师范学院正、副校(院)长;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所长、副所长;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
  中央电化教育馆正、副馆长;
  中国教育电视台正、副台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北京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化工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外国语学院、四川大学、重庆大学、成都科技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校(院)长、副校(院)长。
  
  说明:
  一、《名称表》以外的由国家教委任命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均为监察局的监察对象。
  二、《名称表》所列职务的干部离退休后,即不再是监察对象,但对其离退休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所犯的违纪问题,监察局还要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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