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付《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1995)外经贸管发第660号)做了增补和修订(见附件)。此次修订,新增25个税目,删除32个税目,修改7个计量单位,修改8个商品编号,修改12个商品名称,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部计算中心按此修订配发新的软盘和安装程序,请按规定步骤拷入计算机发证程序,并于4月1日起执行。
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修改对照表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修改对照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
出口许可证商品
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
修 改 后 目
修 改 后 目
修 改 后 目
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
修 改 后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