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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林业厅  省贸易合作厅  省卫生厅  省旅游局
  贵阳铁路分局  民航贵州管理局  省电力行业协会
  (2003年5月9日)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红十字会法》中关于“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努力实现“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的工作目标;认真实施《中国红十字会2000一2004年工作规划纲要》,在全省深入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通过培训,2005年前,使全省救护普及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0.3%一0.5%;在乡(镇)、街道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有2一3名红十字救护员;在一些重点行业系统中达到每100人中有1名接受过专门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二)2005年前,由省红十字会牵头,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省级救护培训基地;以有关行业现有的培训机构为基础,建立3一5个地(州、市)培训站,并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
  (三)以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为基本队伍,今后5年内,在省内窗口行业、高危行业和重点旅游线路或重点景区,逐步建立一批红十字救护站。
  (四)加强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规范培训教材,制定救护培训大纲,实行全省统一的救护培训师资标准和红十字救护员证件。
  (五)制订省红十字会及地(州、市)红十字会在紧急状况下组织红十字救护员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护预案。
  (六)在有条件的地方,以社区为依托开办以“一老一少”为服务对象的康复机构以及进行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等项目。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凡自愿接受培训的,均可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班。系统和行业的培训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与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公安、交通、建筑、电业、旅游、国土资源、林业、煤炭、铁路、民航、商业、教育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列车员、服务员、营业员、导游等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培训内容以现场的、初级的、易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为主。主要包括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四项基本技术,现场心肺复苏技能,以及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自缢、烧伤等常见意外和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

  四、实施方法和要求
  (一)建立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培训网络,培训的具体操作由各级红十字会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全省的红十字救护师资培训工作和部分行业、系统的培训工作,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同级部分行业和系统的培训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乡(镇)、社区、街道、中(小)学校和部分驻县单位的培训工作。部分系统和行业的培训工作,在省红十字会统一指导下,由本系统、本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工作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红一字(2001)44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好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由各级红十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卫生救护培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当地的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深入社区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题词:卫生培训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各新闻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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