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的批复
罗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源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罗源县国有其它土地66.4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及仓储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后按照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应及时支付。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罗源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