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巩固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目标的基础上,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中央有关减负政策的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凡按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按政策规定农民享受的农业税收减免,以及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统一制定公示内容及格式,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所在地永久性公示牌(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在今年内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不流于形式。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我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实行。
(三)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要严格执行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黔新出联(2002)5号)的规定。所有党政部门均不得通过文件、下指标等手段向农村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报刊。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地(州、市)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1)3号)的规定,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以及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在专项治理中,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制,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村供电、供水、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实行了农网改造的乡(镇)、村,必须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未完成农网改造的地方要克服困难,抓紧改造,尽快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二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校生住宿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开展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
重新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现行全省性及省直厅(局)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农业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要做好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各地(州、市)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年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 7号)的规定,对农民减负的实际效果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向农民征税,严禁多征、重征和摊派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严禁利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属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