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通知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救灾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查灾、核灾、报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以及运输发放救灾款物的任务,但与工作任务相应的救灾装备十分落后,有的地、县至今没有救灾专用车辆,有的救灾车辆年久失修,难以保证随时启动;有的地方民政专网微机严重老化,因配置太低无法安装使用民政部“灾情统计软件”;有的地、县没有摄录像器材,致使灾情上报迟缓、滞后,已严重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开展,与建立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的要求极不适应。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救灾装备落后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重要意义。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要建立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救灾预案、救灾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是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配备精良的救灾装备,才能保证及时查灾,科学核灾,准确报灾,才能做到重大灾情24小时上报,才能使紧急转移的灾民在24小时内得到生活救助,才能使各项救灾款物准确迅速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救灾装备建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指导各地救灾装备建设工作,部制定了地方救灾装备配备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装备配备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提高救灾装备水平。

  二、要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救灾装备建设创造条件。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要求,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装备经费,建立固定的救灾装备经费来源渠道,并保证救灾装备的使用费用;积极商交通、通讯等部门,争取相关税费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装备。救灾装备一定要按照专物专用的原则,用于与救灾直接相关的活动。部里于1998年安排了一批救灾专用车辆,1999年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救灾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补助部分省级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灾害评估信息系统”和救灾通讯网络,补充和更新救灾车辆及计算机设备,这些资金和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级配备的救灾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满足救灾需求。
  请各地将救灾装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并于年底总结报部。

附件: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
一、交通装备。省级民政部门两部以上救灾专用车辆;地、县民政部门一部救灾专用车辆。
二、通讯装备
普通电话:省级民政部门2部国内直拨电话、1部自动传真电话;地级民政部门1部国内直拨救灾专用电话、1部自动传真电话;县级民政部门至少保证1部可发传真的国内直拨电话并配专用传真机。
移动电话:省级民政部门5部;地级民政部门3部;县级民政部门2部。
海事卫星电话:省级民政部门2部(通讯网络覆盖程度较低的地区可以适当多配备海事卫星电话)。
三、摄录像器材。省、地、县民政部门各有1套高分辨率数码摄像和数码照相器材。
四、其他办公设备
台式微机:省、地级民政部门的救灾工作人员每人1台;县级民政部门至少配备1台配置较高、能安装使用民政部“灾情统计软件”的微机。
笔记本电脑:省级民政部门1-2台、地级民政部门至少1台。
打印机、传真机等:省、地、县各级民政部门至少配备1台。
全球定位系统(GPS):省级民政部门1-2台。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