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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对使用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部二局”)曾于1992年11月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2)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进口心脏起博器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据了解,有的单位对执行《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力,没有经过检验的心脏起博器仍在使用,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领导曾作过多次批示。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加强法制观念,杜绝在心脏起博器销售领域出现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保护患者的利益,现决定将《通知》及有关附件再一次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对所使用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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