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次月五日前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四)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五)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以实际发放工资为标准计算,养老费率28%,其中用人单位20%,个人8%;医疗费率7%,其中用人单位5%,个人2%;失业费率3%,其中用人单位2%,个人1%。
(一)用人单位为其实际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从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资金中补贴;
(二)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补贴的期限(含社会保险补贴),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定三年(即至2008年底)。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热爱集体,爱岗敬业,自觉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劳同法》在合同期内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如因其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或违反单位规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告。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检查和指导。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拨款和资助的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市就业局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跟踪管理,按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