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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30001286号函修正发布第5-2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一字第0930125351号函准予备查

第5-2条 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以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申请初次上市(柜)案件,向证期会申报案件时应以合理之方式订定暂定价格;如经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全数放弃优先认股者,得采股数区间方式办理申报,并叙明实际发行价格或股数如有变动,导致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承销商并应就其适法性及合理性评估。

承销商应辅导发行公司于实际发行价格及股数确认后,于公开信息观测站中公告实际发行计画,并更新公开说明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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