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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

一、目的:协助各级政府与结合民间力量推展各项社会福利,提升社会福利品质及水准。

二、补助对象及项目:

(一)一般性补助:依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各该补助项目之补助对象及项目为限。

(二)政策性补助:由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依政策需要另定之。

三、补助标准:

(一)一般性补助:依本部预算额度,申请计画内容、执行能力、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核算补助经费,申请单位申请经常支出经费至少应编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筹款,申请资本支出经费至少应编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筹款。

(二)政策性补助:视预算额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请计画自筹经费包括申请单位编列、民间捐款、其它政府机关补助、收费(不含社会福利机构对院民(童)之相关收费)等。

四、申请时间:申请补助案件采事前审核原则,申请单位应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全年度持续执行之一般性案件,应依年度计画,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其它一般性案件,于当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请为原则。但申请资本门经费补助兴(改、增)建案,应于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及当年度之三月底前提出为原则。

(三)政策性案件得随时提出申请。

五、申请程序:

(一)县(市)或直辖市立案之民间单位向县(市)政府或直辖市政府社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者,函送本部核办。

(二)申请单位为本部委托办理业务之机关(构)者,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全国性、省级立案之民间单位及受本部委托办理业务之各级立案民间单位,向本部提出申请。

(四)直辖市政府社会局或县(市)政府函送补助案件时,应依妇女、老人、身心障碍者、社区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会役、社会救助等项,分别填具申请汇整表(格式如附件一),连同申请单位应备文件函送本部。但经本部预先统筹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

六、申请单位应备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请补助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三)。

1.申请一般业务补助,内容应包括目的、主(协)办单位、时间(或期程)、地点、参加对象、内容、效益、经费概算、经费来源及收费基准等项。

2.申请补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或修缮,以下同)或购置建物,内容应包括目的、主(协)办单位、需求评估(含辖区内同性质机构分布、容量、目前及未来供需状况及急迫性,与基地邻近地区发展状况、地形、公共设施、交通、以往天然灾害情形等。)、工程实施进度、营运计画、人员配置、具体回馈计画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转介之照顾服务对象)、经费概算(应包含营缮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单价)、经费来源、公共安全计画或公共安全改善计画等项。

3.前二目经费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自筹金额、申请补助金额(注明为资本支出或经常支出)及备注

(注明规格、用途、特殊之设施设备应另检附相关资料)等项。

(三)依规定应编列自筹款案件,应附自筹款证明(如主管机关证明、最近二个月内之金融机构存款证明等;申请建造建物补助者,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现值折算为自筹款)。申请建造建物补助者,除以建地之土地公告现值折算为自筹款者外,自筹款非经工程发包完成后不得支用,并应并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查询同意书,以利本部查核。

(四)其它视个案需要之文件。

1.申请补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1)建物基地位置图。

(2)最近三个月核发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包括标示、所有权及他项权利部分),并检附切结书叙明于核定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将土地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予甲方;另建物于建造完成,并取得所有权登记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再将建物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予甲方。(如为购置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规定)。

(3)最近三个月核发之地籍图誊本。

(4)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以自有土地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者,得检附接受补助即移转土地所有权于法人之切结书。但前经奉准拨用公有土地或经本部、地方政府核准租用国营事业土地筹设社会福利机构者不在此限。),如为非都市土地涉及变更编定者应同时检附变更编定使用同意书。

(5)土地位于都市计画范围内者,应附都市计画土地分区使用证明。

(6)建物配置图及相关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7)工程造价概算。

(8)建物所有权状及使用执照影本(新建者免附)。

(9)如属山坡地,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条等规定,查明非属不得开发建筑之地区,并提出相关资料。

2.申请补助修缮建物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权状影本。

(2)修缮工程书图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证明或原核发使用执照影本。

3.申请补助改建、增建或修缮建物者,应另检附公共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4.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补助经费,均应检附公共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等文件。

5.申请补助购置建物者,应检附建物位置图、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土地分区使用证明及使用执照影本。

6.申请补助建造或购置建物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应检送专家学者咨询、规划之会议资料,申请补助计画书并应于封面以文字标明:本案同意确依行政院核定之绿建筑推动方案办理,于申请建造执照前,依规定先行取得候选绿建筑证书,并于工程完竣取得使用执照后六个月内,依规定完成申请绿建筑标章程序。

7.申请单位如其主管机关非社政机关者,应检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申请之证明文件。

8.民间单位申请补助案件均应检附章程、立案证书、负责人当选证书影本,如申请单位为法人应加附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9.如系接受政府机关委托办理业务者,应附委托契约书。

10.提出文件为影本时,应于影本文件内加注并签章切结与正本相符。

11.申请单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多机关提出申请补助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拟向各机关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

七、审查作业:

(一)县(市)政府及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应确实审查申请补助计画,并拟具审核意见,其重点如下:

1.依其行政区域内之整体需求,该计画应属必要。

2.依计画内容该计画执行后可达到计画之目的。

3.符合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

4.该申请单位所应附文件符合规定。

5.无重复申请补助情事。

6.以前年度无尚未核销案件。

7.申请单位业务、会务、财务健全且正常运作。(非属主管之团体,应检附函询该团体主管机关意见之公文影本)

8.申请补助计画未符前七目之一规定者,不得函报本部。但未符第六目者,经县(市)政府、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审查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9.申请补助新建、改建或增建社会福利机构者,直辖市政府社会局或县(市)政府应附评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内容包括辖区内同性质机构分布、容量、目前及未来供需状况及急迫性,与基地邻近地区发展状况、地形、公共设施、交通、以往天然灾害情形等配合条件之适当性,及经费概算之合理性。

(二)本部:

1.申请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之补助案件,由社会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初审单位),依本要点有关规定审核签办,必要时得派员会同主管机关实地勘察。

2.申请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补助案件,除经常门有共同明确补助标准之案件外,由初审单位初核,必要时得派员会同主管机关实地勘察,再依下列方式办理:(审核意见书格式如附件五)

(1)初审:

?由社会司司长、副司长、专门委员、主办科长及承办人共同组成。并以社会司长为召集人,拟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主办组长及承办人共同组成。并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执行秘书为召集人,拟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2)复审:由督导业务之常务次长、主任秘书、会计长、社会司司长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执行秘书、政风处长及部长指定之人员担任,并以常务次长为召集人,拟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三)复审小组之审核意见,初审单位应据以陈请核定。

(四)建造或购置建物案件,初、复审期间如有必要,得邀请营建署或消防署派员列席,并将其陈述意见记明。

(五)不符本要点规定,而不予补助者,应叙明具体事由,并通知主管机关或申请单位;其情形得补正者,应一次叙明其具体补正事项。

(六)初审单位于复审时应检附申请之全部文件,不得遗漏。

(七)申请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补助案件必要时得由复审小组实地会勘审查,并得邀请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或申请单位说明。

(八)营缮工程之建造费其补助数额之计算,以申请案之建造成本单价与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定之单价比,采孰低方式办理。

(九)申请营缮工程之补助案件,其自筹款显不足以支应全案建筑经费者,本部得请其增提自筹款证明,以利建筑之完成。

(十)租(借)用房屋者,资本支出补助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

(十一)补助财团法人附设社会福利机构新(增、改)建、购置房舍、开办设施设备,应以财团法人为申请及补助对象,如补助新建、改

(增)建或购置房舍,其产权应登记为财团法人所有,并由该法人切结利用该补助经费所兴建之设施设备,应专供附设之社会福利机构使用。

(十二)申请单位如有以其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者,本部不予补助。

(十三)本部核定之补助案,如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受补助单位办理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上网公开招标、决标、履约管理、验收等。申请时应切结依上开规定办理,如未依规定办理,应将已拨付补助款缴回。

八、财务处理:

(一)依据核定计画拨款:申请补助计画经本部核定其计画编号及补助金额、补助项目后,由本部填具内政部○○○年度推展社会福利申请补助计画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六),由核转机关或径向本部申请之机关(构)、民间单位填具领款收据,报本部拨款,本部据以建档管理;请款时应注明专户帐号,民间单位并注明统一编号。如于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为法人以前,获准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请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为法人后,再检附土地所有权状影本转送本部拨款。核转机关或径向本部申请之机关(构)、民间单位得将领款收据并同申请补助计画报本部,如核定金额较领款收据金额低时,按核定金额实付之。

1.在直辖市立案或受直辖市委托办理之民间单位,由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受款并核实转拨。

2.在县(市)立案或受县(市)委托办理之民间单位,由县(市)政府受款并核实转拨。

3.补助经费资本支出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案件,受补助单位应将自筹款全数存入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设专户保管,本部补助款始拨至直辖市、县(市)政府;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工程进度及合约分期拨付,避免受补助单位挪用自筹款;拨付时应先以受补助单位自筹款支付,用罄后再由本部补助经费支付。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上开规定办理,违反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申请建造单位向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申请拨款时,应检附建造执照影本。

5.补助工程经费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案件,受补助单位应拟定工程进度表、工程进度管制表(如附件七)及经费分期表函报主管机关核定,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于核定时并副知本部,主管机关并据以控管经费,受补助单位经主管机关审查确有依自筹比率支付工程经费后,始可分期拨付补助经费。

(1)第一期款之拨付:受补助单位依据工程进度表、经费分期表检附建造执照影本、合约书掣据向主管机关请拨。

(2)第二期以后各期款之拨付:受补助单位提出上一期工程估验计价单及明细表、支付经费凭证影本及工程进度成果照片等资料掣据向主管机关请拨。

6.跨年度之申请补助建造建物案件,本部得一次核定,依计画实际执行进度,分年分期拨付经费。

(二)设立专户: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及接受补助单位领款后,应存入专为办理推展社会福利补助计画而设立之专户存款,计息储存,专款专用,其由专户存款所产生之利息及其它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应于每年一月、七月缴回,计画执行完成时,剩余经费(应注明经常门或资本门)连同其它收入缴回本部办理结案。如未设立专户前产生之孳息应按比率计算缴回。民间单位如未设立专户,应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始得检附原始凭证请款。

(三)补助款之执行:

1.接受本部补助之民间单位其办理采购,如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之适用情形时,应确实依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但补助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补助计画,未达采购金额半数以上者,仍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切结依上开规定办理,如未依规定办理应将已拨付补助款缴回。核转补助案件之机关对于受补助单位计画之执行负监督之责;适用政府采购法之案件,其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受补助单位办理该法第四条所定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是否符合该法规定,并行使该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

2.本部核定之补助案,如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申请单位办理采购之招标案时,应将决标结果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同时副知本部采购稽核小组(包括开标纪录、决标公告影本)以利本部采购稽核小组稽核作业;另上开采购之工程标案工程施工进度已达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时,应随即填列工程施工进度表(如附件八),汇报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以利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办理查核作业。

3.营缮工程于确定发包金额后,及其它各项补助经费实际执行后之剩余款即应缴回;补助建造、购置建物或设施设备案件如跨越二个年度无正当理由尚未完成发包或采购作业,应即缴回补助款。

4.接受补助单位应按原核定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切实执行,其经费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画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详述理由,层报本部核准后方得办理。经本部核定补助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属重大计画,受补助单位应对计画之变更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填报内政部○○年度推展社会福利核定补助计画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九)。单一楼层面积变更未逾该楼层面积百分之二十且总变更面积未逾总楼地板面积百分之十,或设施设备项目经费变更未逾总计画经费百分之十时,经核转机关依申请表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同意变更者,由本部会计处及社会司进行书面审查核准后,即得据以办理变更作业,无须再送复审小组审议。经常性支出案件如系连续二年以上补助,应依计画年度别分别执行并分年度登帐,核销时则依计画细项分别汇整之。

5.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经费不得相互流用。

6.年度终了后,补助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并即将经费缴回本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具内政部○○年度推展社会福利补助经费保留申请表(如附件十)报经本部核准保留者,得继续执行;如未办理保留即应缴回补助款。

7.补助款核销结案时,实际支用经费总额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销应自筹经费比例之积为应自筹金额,如不足应自筹金额者,应缴回差额。于必要时,得请受补助单位提出自筹款凭证影本或其它支用证明。

(四)会计作业:

1.接受补助单位之会计作业,由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督导其参照政府会计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2.接受补助单位其办理采购之监办工作,由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法令规定核处,其价款在查核金额以上者,以副本抄送本部备查。

3.申请单位于办理建造补助案件核销时,应检附使用执照影本。

4.接受补助单位,对于各类服务人员酬劳费之印领清册应列明实领薪资总额(包括本部补助及接受补助单位之自筹部分)扣缴税款及实领净额,并应负责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所得税扣缴。

5.全国性民间单位及受本部委托办理业务之机关(构)、各级民间单位接受补助经费者,其支出原始凭证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应于计画执行完成十五日内,依核定计画之年度、类别、计画编号、并按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分别顺序整理汇订成册,外加封面接受内政部补助社会福利经费支出凭证簿(格式如附件十一),并附接受内政部补助社会福利经费支出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十二)(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及接受内政部补助社会福利经费执行概况考核表,报本部结案;其它接受补助单位其凭证簿及支出明细表径送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

6.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层报补助社会福利经费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其支出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由各受补助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保管、备查。支出原始凭证保管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系指核定计画编号第四位之受补助单位(详核定表说明)。

7.接受补助单位所支付之经费,如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经本部审核结果予以剔除时,接受补助单位得于文到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理由申复,未依限申复或申复未获同意者,应即将该项剔除经费缴回本部。

8.接受补助单位对于本部定期委托专业会计师查核补助经费收支帐目,应妥为准备相关资料充份配合办理。

9.接受补助之财团法人如有委任会计师办理财务签证者,其审计委任书应约定政府审计人员得调阅其与委办或补助计画有关之查核工作底稿,并得咨询之条款。

10.会计作业依相关法令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九、用途之变更:民间单位接受补助购置或建造之土地或建物,除特殊情形经本部同意外,于契约期间内不得变更为其它用途使用。

十、督导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书面考核

(1)本部每半年一次,就执行中案件分别于一月及七月依福利别制作接受内政部补助社会福利经费执行概况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十三),函送接受补助之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应于三十日内填妥后函报本部。

(2)直接向本部申请补助案件之受补助单位,执行中之案件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填具执行概况考核表径报本部,由本部社会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会同会计处审核。

(3)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所汇整接受补助之单位计画已执行完成并就地审计核销,应填报执行概况考核表,于核销情形栏填写已核销,如有剩余经费、其它收入应随同缴回,由本部据以建档结案。

2.实地抽查

(1)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应随时抽查其汇整补助案件之执行情形。

(2)本部对于申请补助案件,得随时派员了解办理情形。

(3)本部组成社会福利补助经费督导考核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接受本部补助之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单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实际执行情形。

(4)督导考核小组编组由本部社会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会同会计处指派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3.帐目稽查定期委托会计师针对年度接受补助之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单位进行补助经费之帐目稽查工作。

考核内容如附件十四。

(二)奖惩:

1.考核结果评定优良之公立机关(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执行不力者应予惩处。

2.考核结果评定执行绩效优良之民间单位,纳入相关福利类评鉴项目予以奖励,执行不力者查有未确依作业要点规定办理、计画执行延宕未能积极办理、经费未确依补助用途支用、补助设施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节轻重,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3.受补助单位自筹款编列不实或有造假情事,经发现后补助款应予缴还,二年内不再给予补助。

4.受补助单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即移送侦办。

十一、其它:

(一)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由本部另定之。

(二)民间单位接受补助新建、改建、增建或购置建物者,应与本部订定契约;其契约模板如附件十五。

(三)接受补助单位应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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