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自行研究案件之评审及奖励,并鼓励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积极从事研究发展工作,特订定本原则。
二、自行研究案件系指于年度开始前,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人员配合施政目标提出下年度研究发展计画,经机关首长核定者。
三、自行研究计画经费得由研究单位编列研究发展预算支应,或于相关业务经费项下匀支。
四、自行研究案件应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检具自行研究计画表(格式如附件一)报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室(以下简称研考室)列管,并按季填报研究执行情形季报表(格式如附件二),必要时本府研考室得派员查证研究进度。
五、自行研究报告应以A4纸张,采直式由左至右横书方式缮打编印成册,包括:
(一)封面(格式如附件三)及封底。
(二)报告主文前附成果摘要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报告内容:
1.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重要发现、主要建议及政策意涵)。
2.主旨及背景说明(与现行业务关联性)。
3.相关研究、文献之检讨。
4.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内容、范围、对象、限制与过程)。
5.研究发现。
6.结论与建议(分「立即可行之建议」及「长期性建议」)
7.参考文献。
8.附录(包含研究调查问卷、各项座谈会、审查会会议纪录、研究报告修订说明表、相关统计资料、法规及文件等重要资料)。
六、自行研究报告应于研究期程完成后送十份至本府研考室参加评审作业,研究期程至迟应于年度结束二个月前完成。
七、评审委员由本府研考室依研究案件类形及数量遴聘学者专家或本府课长级以上三至六人担任,并由研考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府外学者专家评审委员完成初审及复审者,得分别支给初审费每篇四○○元及复审出席费每次二○○○元。
八、自行研究案件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初审由研考室组成审查小组,至多评选出十篇较优良报告后,送评审委员进行复审。初审及复审时应填具评审意见表(格式如附件五)并同原研究报告送回研考室。
九、自行研究案件评审标准如下:
(一)研究方法与过程:占百分之三十。
(二)报告撰作(报告架构、文字修辞):占百分之二十。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占百分之四十。
(四)相关研究文献之探讨:占百分之十。
十、自行研究案件评定奖项(包括奖励金或行政奖励)如下:
(一)优等奖(九十分以上者):奖励金新台币壹万元或记功乙次。
(二)甲等奖(八十五分以上者):奖励金新台币捌仟元或嘉奖贰次。
(三)乙等奖(八十分以上者):奖励金新台币陆仟元或嘉奖壹次。
十一、前项评奖依规定发给奖励金或行政奖励,惟奖励金与行政奖励仅能择一核给。惟若该年度无编列奖励金预算时,仅办理行政奖励。如为集体研究案件,奖励金或行政奖励核给以主要研究人员三人为限。
十二、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奖,已核给奖励者应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它机关获奖者。
(二)研究报告非最近两年内完成者。
(三)抄袭他人著作者。
(四)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申请者。
十三、经本府叙奖之自行研究报告,其建议事项由研究单位研考人员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实施。
(二)报请上级机关参采。
(三)函送有关机关参考。
前项办理情形应于核定叙奖二个月内,填具自行研究成果参采情形调查表(格式附件六)报上级主管机关并副知本府研考室。
十四、经评奖有案之自行研究报告,由研考室汇编自行研究选辑,分送相关单位参阅。
十五、本府各单位(以下皆含所属一级机关),每年度至少应提报一篇以上之自行研究报告,以鼓励所属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单位及其所属二级机关或学校所提报之自行研究报告书应由主管单位先行评选出较优者至多五篇,送研考室参加评审作业。
十六、本处理原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或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