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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受让中国电子集团(BVI)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关于无偿划转中国电子集团(BVI)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中电资(2006)42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无偿受让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中国电子集团(BVI)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该境外企业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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