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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一、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
  (一)关于资料移交。各地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在调整前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帐表不作移交;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应提供给对方;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有欠税的,还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及时提供对方;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移交,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
  (二)关于帐表处理。欠税移交后,移交双方必须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调增、调减帐务处理;其他帐表的已征税款一律不再调整。移交方提供的调整前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缴制《入库税金明细报表附表》(表式同“国税会03表”),在提供给对方同时,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逐级汇总报总局。
  (三)已按(国税发(1996)50号)文调整会统帐表的地区,请在调整帐表当月的会统报表上注明“已调整”字样,不再重新调整会统帐表。
  (四)已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

  二、在会计改革中,有的单位对1995年底的欠税等各项税金没有进行及时的清理,有的虽然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彻底或没有进行及时的转帐,还有的单位没有如实上报欠税等数据。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改革的要求,立即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纠正。对于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各项税金,在清理结束时,应如实记入当月有关帐簿,不再调整以前月份和年初帐表的数据。

  三、从编报1996年6月份报表起,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月报表》的“七、盐”下增设“八、其他”项目,以反映由地方政府批准的扩大资源税征收项目所征收入库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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