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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外汇管理局、印钞造币总公司、行属院校:
  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把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作为今年反腐败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取得明显成效,并要求各行业、各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七行、一司”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了《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本月底前传达到所有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就同国内单位和个人交往中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批及经办人员不准接受申办贷款、开户、结算、提取现金、保险赔付、融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金银指标、结售汇、项目评估、预决算审查等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有关人员在办理基建、购置办公设备及购买其他物资等工作中,不准接受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三、有关人员在财物审批、资金与信贷规模分配、人员录用、调配、任用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及稽核审计、查办案件等工作中,不准接受与经办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办理公务,不准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上级单位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宴请。
  五、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执行公务期间,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在宾馆、饭店的宴请。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责任目标津贴或两倍的人均宴请费用;违反两次或情节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违反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原工作岗位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因对方没有宴请而刁难工作的,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接受宴请,违反政策和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坚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各单位要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单位的条件及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律检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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