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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请示》(沈价发[2001]9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4元提高到950元,并执行相应的配套措施。
  请你市积极做好这次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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