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四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有关事项的复函
北京大学:
你单位11月17日发来的《关于邀请商务部作为“第四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支持单位的函》悉。经研究,我部意见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一般不作为此类论坛的主办及支持单位。
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是商务部发展服务贸易的一项重要工作。论坛相关活动如需商务部参与,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联系。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