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收取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培训及建筑企业施工员培训费的函》(辽建[2001]57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和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1]498号)的规定,现将培训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1、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达到建设部有关课时规定,即336学时,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650元。
2、建设系统施工员培训,按照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达到160学时,每位学员收取320元。
3、上述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按每减少1学时减收2元的原则,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二、考试费
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和建设单位施工员培训结业考试费为每人20元(含上岗证工本费)。
三、培训教材费按教材出版标定价格或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四、除上述规定培训收费标准外,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培训、重复收费。
五、培训单位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培训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