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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资金预算内,采用电子化设备与技术,完成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以实现各类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的系统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总行支付与科技司归口管理全行的科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业务需求、项目目标和方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选择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项目经费和实施计划、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内容(含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为一级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总行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二级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分支行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一)大型项目:预计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中型项目:预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
  (三)小型项目:预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凡涉及全局业务处理和具有技术方向性的试点、示范工程为重点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审批立项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由总行组织可行性论证;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两次申报制。
  第一次申报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第二次申报根据总行批准下达的计划(草案)项目,按《金融电子化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第八章的要求,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选型报告、项目系统功能说明书。
  项目审批立项并列入电子化年度计划后,根据计划项目进度上报其他有关项目必备文件。

  第十条 项目要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一条 经总行批准立项的项目,通过年度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各司局执行。

  第十二条 经总行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草案),规模为小型的单个计划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立项并报总行备案;规模为重点、大型、中型的单个计划项目,由总行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要按照本规定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总行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下列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一)未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必备文件不齐全不规范的项目;?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分阶段进行。每一季度的工程进度、投资进度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要向管辖的项目管理单位写出实施进度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当项目全部完成后,要对系统参数和指标进行全面测试,并写出系统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统一由总行进行。项目实施中,如需对已审批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计划进行调整,报总行批准。

  第十八条 总行对实施中的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力,导致资金浪费或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总行有权调整和终止项目的实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经济的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逐级向上级行报告验收申请,由管辖的项目管理单位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具体验收要求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业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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