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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美洛昔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济南、烟台、济宁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现将齐鲁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美洛昔康等药品价格批复如下,表列价格自2003年5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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