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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199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 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1995 年2 月13 日国家科委印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成字[1995]048 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对《办法》和《规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87年11 月30 日部发布的《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级鉴定办法》(铁科技[1987]1015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和《规程》三之(一)规定,我部科技成果鉴定组、管理工作的安排是:
  1.根据铁道部机关职能分工,部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路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并负责组织鉴定。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部科技司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如委托部内有关司、局主持部属某单位完成项目的鉴定;委托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委托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主持其下属单位完成项目的鉴定;委托部属高等院校主持其所属某系、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等)。
  2. 鉴于铁道部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同意,铁道部决定授予12 个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组织鉴定权。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组织本铁路局管理的,经部科技司认定的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经部科技司批准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
  3.为了适应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改革,决定成立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成果办”),受部科技司委托,负责全路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的汇总登记、形式审查、证书印发、文件归档等具体业务工作。同时撤销铁道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其工作移交部成果办。部成果办设在铁道部科技信息研究所,业务上受部科技司领导,主要负责人由部科技司派员兼任,部成果办所需人员由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内部调剂解决。
  铁路局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委”)负责管理并组织。

  三、根据《办法》第六条和《规程》二之(一)规定,我部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凡列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经铁道部批准,由部科技司负责管理的“铁路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由部属各单位管理,经部科技司审查认定的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部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的认定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2.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和统一指挥,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凡涉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须全路统一制式的以及重大基础技术装备等,必须经铁道部组织鉴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和《规程》四规定,我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除应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外,一般还须通过一年左右的现场实际应用考验。
  2.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时,各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排序协商一致。由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主管业务部门意见”栏签字、加盖公章。
  3.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按其类别一般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新产品(设备)类成果:(1)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合同书;(2)研究设计报告;(3)试制报告;(4)产品主要技术条件及维修使用说明;(5)产品主要图纸(含相关软件);(6)产品试验报告(含形式试验报告);(7)运用(使用)报告及使用单位意见;(8)测试报告;(9)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10)主要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新技术(工艺、材料)类成果:(1)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3)技术(工艺)研究的主要技术方案;(4)试验报告;(5)主要技术(工艺)条件及应用说明;(6)使用报告及使用单位意见;(7)测试报告;(8)主要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4.查新结论报告的提出,按照部科技司1995 年3 月8 日印发的《关于实行科技查新咨询制度的通知》(科技交[1995]37 号)要求办理。

  五、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和《规程》四之(四)规定,我部的要求是:
  1.为了加强鉴定工作的计划性,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部科技司将编制年度科技成果鉴定计划,并于年中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部属各单位(含被授权单位)应于每年1 月15 日前将拟在年内申请鉴定的计划项目表报部成果办;’ 月底前将下半年补充或变更鉴定的计划项目表报部成果办。列入鉴定计划内的项目,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办法》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2.形式审查由部成果办(或局科委)负责进行,技术性审查由部成果办(或局科委)配合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

  六、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鉴于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铁道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待建立,根据铁路行业的特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目前可由组织鉴定单位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商定。

  七、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规程》四之(五)规定,我部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规定是:
  1.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或受部科技司委托由有关单位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其《鉴定证书》由部科技司主管司长签字,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铁路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其《鉴定证书》由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主任签字,并加盖铁路局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2.《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制。

 

附件: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略)
         2.《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铁道部
19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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