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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图解法土地界址鉴定作业注意事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30070115号令修正发布第1、5、7、21、22、27、31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办理图解法土地界址鉴定作业除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规定外,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五、调制复丈图后,应依下列规定查对地籍资料:

(一)先按鉴测宗地核对地籍图、原有复丈图、地籍调查表无误后,再查阅土地登记簿,面积计算表、图根点、都市计画桩位资料、邻地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作成纪录如附表。

(二)量算复丈土地及其适当范围宗地界线之图上边长,注记于复丈图上之适当位置,或抄录地籍图上或原有复丈图上或地籍调查表等注记之边长,注记于复丈图上之相应边,作为实地鉴测之参考。

(三)依都市计画桩位坐标成果及桩位图上记载之边长,检查复丈图上展绘之桩位及相邻边长是否正确。图根点之检查亦同。

(四)依前款查对无误后,应再查对径为分割线间之宽度与形状是否与都市计画资料相符。

七、实地复丈以经纬仪检测或补设图根点时,应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编地籍测量第二章图根测量规定办理;以平板仪测量补助点应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十一、复丈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实地使用位置为鉴定之界址点:

(一)复丈土地依第十六点规定配赋后之边长与实地使用位置间之边长,经检核无误后,其较差在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容许误差范围内者。

(二)复丈土地曾办理地籍调查者,其施测后之结果与地籍调查表所记载之界址,经互相检核而无异动者。

二十二、依边长(应将图纸伸缩成数除去或原实量边长)量算复丈土地所得面积,并与登记面积比较,其增减在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式计算值以上者,应就原测量或计算作必要之检核,据以依法更正地籍图簿,并作成纪录如附表。

二十七、鉴定界址复丈结果应予检查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地籍资料查对是否正确。

(二)透明图之描绘是否正确。

(三)调制复丈图是否将界线之弯曲及图面折绉破损绘明。

(四)复制图之调制是否正确。

(五)鉴定界址所设之图根点是否正确。

(六)导线测量是否符合精度,是否依规定闭合于另一图根点或界址点。

(七)鉴定界址结果是否正确,必要时应由不同方向检测之。

(八)经鉴定之界址点位置是否埋设界标。

(九)检查复丈图是否依规定注明界标名称、编列界址点号及关系位置。

(十)鉴定界址结果是否于各界址点间之相应边上注明实量距离。

三十一、直辖市政府地政处、县(市)政府定期考核鉴定复丈业务,其考核要点由各该机关自行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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