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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负责人及业务员登记事项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原名称: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负责人及业务员登记事项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壹、本作业要点,依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及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四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贰、本作业要点适用之对象及作业内容:

一、对象:

(一)专营、兼营期货商之负责人及符合「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二项之人员。

(二)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之负责人及符合「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之人员。

(三)期货顾问事业之负责人及符合「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五条之人员。

(四)期货经理事业之负责人及符合「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七条之人员。

二、作业内容:前揭人员之职务登记与工作证之核发、变更、撤销、注销业务。

叁、执行职务前之登记事项:

一、负责人:

(一)董事长、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应于办理会籍登记时,检附下列文件,一并办理职务登记:

1.「会员会籍、会员代表入会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票据信用数据查覆单(票查纪录)乙份。

3.身分证正反面(外国人为护照)影本乙份。

4.股东会议事录或董事会议事录乙份。

5.其它相关文件。

(二)外国期货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于办理会籍登记时,检附下列文件,一并办理职务登记:

1.「会员会籍、会员代表入会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票据信用数据查覆单(票查纪录)乙份。

3.身分证正反面(外国人为护照)影本乙份。

4.其它相关文件。

(三)除(一)、(二)外之经理人,应于办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时,检附下列文件一并办理职务登记:

1.「会员公司总公司分支机构新设暨变更登记表」乙份。

2.票据信用数据查覆单(票查纪录)乙份。

3.身分证正反面(外国人为护照)影本乙份。

4.董事会议事录乙份。

5.其它相关文件。

二、业务员应于执行业务前,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公会办理职务登记申请核发工作证:

(一)「期货业业务员申请暨异动登记表」乙份。

(二)票据信用数据查覆单(票查纪录)乙份。

(三)身分证正反面(外国人为护照)影本乙份。

(四)彩色相片乙张。

(五)期货商业务员或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测验合格证书影本乙份。

(六)期货商职前训练证书影本。

(七)其它相关文件。

肆、变更登记:

因公司合并、更名、营业项目变更;负责人、外国期货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业务员职务异动或姓名、身分证字号变更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五日内,由所属公司向本公会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工作证:

一、变更事项为负责人,应检附文件同执行职务前登记文件。

二、变更事项为业务员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期货业业务员申请暨异动登记表」乙份。

(二)彩色照片乙张。

(三)原核发之工作证。

(四)其它相关文件。

伍、撤销登记:

负责人及业务员有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所列各款情事者,所属公司知悉后应检附异动(变更)表乙份及原核发之工作证(负责人免),向本公会办理职务撤销登记。

陆、注销登记:

负责人或业务员因死亡、辞职、解任、资遣、退休等,应于事实发生后五日内由所属公司检附异动(变更)表乙份及原核发之工作证(负责人免),向本公会办理职务注销登记。

柒、办理前述登记时,所检附之文件不全者,应于接获本公会通知后五日内补件,逾期未补者,本公会将径行退件。

捌、变更、撤销及注销登记所缴回原核发之工作证,由本公会径行销毁。

玖、须办理变更、撤销、注销登记者,其所属公司于办理各项登记前,对

各该人员之行为,仍不能免责。

拾、期货商经理人、期货顾问事业经理人及期货经理事业经理人之资格,由本公会审核。

拾壹、工作证毁损者应检附毁损之工作证及补发申请书向本公会申请换发;工作证遗失者,应先登报声明作废,检附补发工作证申请书及登报作废剪报各乙份,向本公会办理补发。

拾贰、办理登记之期货经纪商、期货自营商、期货顾问事业、期货经理事业及期货交易辅助人之各项书表,可自本公会网站下载。

拾参、工作证制发之费额,其调整方式,依本公会理监事会决议及相关规定办理。

拾肆、违反本作业要点者,由本公会纪律委员会依权责及相关自律规范议处,其情节重大并有违反期货交易法或期货相关法令者,报请证期会议处。

拾伍、本作业要点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证期局备查后施行;其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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